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执行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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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天津拓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天津天汽集团有限公司 上海穆林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法院 |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将本案被执行人天津拓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变更为天津拓达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二、被执行人天津天汽集团有限公司、天津拓达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应当向申请执行人上海穆林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履行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2020)沪0112民初31106号民事判决确定的义务,即向申请执行人上海穆林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偿还人民币7,150,812.85元,承担案件执行费人民币63,154.06元,并依法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 三、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天津天汽集团有限公司、天津拓达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7,213,966.91元和利息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1-09-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