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4-0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郑州元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安徽甫天装饰材料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郑州元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安徽甫天装饰材料有限公司货款446198.5元,并支付自2018年3月5日起至被告郑州元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付清上述货款之日止按446198.5元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按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的逾期付款违约金;

二、驳回原告安徽甫天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其他及过高部分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154元,减半收取4577元,由被告郑州元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6
发布日期 2020-0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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