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开发区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法院 |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开发区支行偿还信用卡欠款本金85154.64元、利息(截至2021年1月3日为23922.57元,另以所欠本金为基数,自2021年1月4日起按日利率0.05%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逾期还款违约金(截至2021年1月3日为16209.96元,另以信用卡领用合约约定的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为基数,自2021年1月4日起按月利率5%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其他手续费8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03元,由被告***负担。原告预缴的案件受理费本院不作退还,被告应负担的案件受理费由其在履行本判决时迳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6-4 |
发布日期 | 2021-09-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