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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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法院 |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安徽华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全椒路得化工有限公司签订的涉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于2019年9月25日解除; 二、被告全椒路得化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安徽省贵安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工程款5866861.81元,并自2011年9月1日起以2640087.81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计付利息至2019年8月19日,此后按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利息至2019年9月25日;此后以5866861.81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利息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三、如被告全椒路得化工有限公司未按期给付上述工程价款(不含逾期付款利息),则原告安徽华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有权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四、驳回原告安徽华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7139元,公告费600元,合计87739元,由原告安徽华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2000元,被告全椒路得化工有限公司负担7573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2-31 |
发布日期 | 2020-03-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