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3-3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太仓新世代再生塑料机械有限公司
宿迁市金田塑业有限公司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仓分行
安徽苏文贺机械技术服务咨询有限公司
安徽苏文贺再生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安徽苏文贺再生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太仓新世代再生塑料机械有限公司合同价款1668530元。

二、被告安徽苏文贺再生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太仓新世代再生塑料机械有限公司分期利息49683.17元。

三、被告安徽苏文贺再生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太仓新世代再生塑料机械有限公司逾期付款利息54044.63元(该款暂算至2018年9月6日,此后以166853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5%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

四、驳回原告太仓新世代再生塑料机械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五、驳回反诉原告安徽苏文贺再生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全部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29204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34204元,由原告太仓新世代再生塑料机械有限公司负担8094元,由被告安徽苏文贺再生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26110元,该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至以下账号:32250199733600000376010874,户名:太仓市人民法院诉讼费专户,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仓分行营业部。

反诉案件受理费14674元,由反诉原告安徽苏文贺再生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76。

裁判日期 2019-06-28
发布日期 2020-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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