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通知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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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分公司 长春市安铁物流有限公司 |
| 类型 | 结案通知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服务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 法院 |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1)吉0106执1394号 申请执行人长春新天翔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李宏倩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吉0106民初429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给付物业费25736.40元、案件受理费222.00元。 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被执行人将全部执行款25958.40元给付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费289.00元由被执行人承担,申请执行人不再要求被执行人给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及其他相关费用,并放弃其他权利。现本案已和解并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予以结案。 本院认为,本院作出的(2021)吉0106民初429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实现。申请执行费289.00元已由被执行人交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21)吉0106执1394号案件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二零二一年八月二十五日 |
| 裁判日期 | 2021-8-25 |
| 发布日期 | 2021-09-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