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公主岭弘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分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
| 法院 | 公主岭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与公主岭弘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的《公主岭恒大花溪谷商品房认购书》(编号G6232782)和《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合同编号为201912140018); 二、解除***、***与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分行、公主岭弘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的《个人一手房按揭抵押借款合同》(编号CMN010112013); 三、公主岭弘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返还购房款344678.2元(含维修基金3657.2元、产权证代办费和不动产登记费660元)及***、***已向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分行归还的贷款本金(具体金额以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分行系统显示数据为准); 四、公主岭弘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分行返还***、***至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止剩余的贷款本金(贷款本金340000元减除***、***已还部分,具体金额以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分行系统显示数据为准)。未按上述确定的还款日还款,还款日以后所产生的利息由公主岭弘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清偿至贷款本金付清为止; 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分行清偿公主岭弘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还款日(本判决第四项确定的日期)以前的应付未付的利息(具体金额以还款当日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分行系统显示数据为准); 六、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301元,由公主岭弘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7-15 |
| 发布日期 | 2021-09-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