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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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长春市新晟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劳务合同纠纷 |
法院 | 镇赉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长春市新晟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劳务费6000元、原告***和原告***劳务费各45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7.50元,由被告长春市新晟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8-4 |
发布日期 | 2021-09-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