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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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张店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张店支行逾期本金145955.32元以及截至2020年1月13日的利息4110.65元; 二、被告***自2020年1月14日起至借款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约定支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张店支行利息; 三、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张店支行对被告***名下位于张店区房屋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50元、保全费142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5-21 |
发布日期 | 2021-09-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