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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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城阳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法院 |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城阳支行欠款本金56510元,并支付以每笔未还本金为基数,自银行记账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领用合约约定计算的利息、分期付款手续费,利息、分期付款手续费总计不超过年利率24%; 二、驳回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城阳支行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1031元,因原告降低诉讼请求,退还原告118元,由原告负担25元,由被告***负担88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6-29 |
发布日期 | 2021-09-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