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不良债权纠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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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新会区司前镇经济发展实业总公司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 新会市司前不锈钢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不良债权纠纷 |
法院 | 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新会市司前不锈钢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偿付贷款本金2,000,000元及利息(计至2018年5月20日为8,671,818.55元,此后至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按每日万分之四计算);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 本案受理费85,830.91元,由被告新会市司前不锈钢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1-29 |
发布日期 | 2019-12-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