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宜阳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限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偿还原告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借款本金100000元及自2018年11月12日至2020年9月21日止的利息30279.16元。2020年9月22日之后利息按年利率19.5%计算。 本案受理费1453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3-31 |
| 发布日期 | 2021-09-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