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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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浦北县人民医院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浦北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向***、***支付赔偿金120000元; 二、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赔偿限额范围内向***、***支付赔偿金51413.35元(由***、***领取18113.35元,***领取33300元); 三、***、***向***、***支付赔偿金23992.89元; 三、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金钱给付义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判决书确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3768元,减半收取1884元(***、***已预交),由***负担1000元,***、***负担200元,***、***负担68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3-26 |
发布日期 | 2019-12-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