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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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广西宁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宁明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与***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向广西宁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40000元。 二、***与***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向广西宁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付截至2019年10月11日的利息10861.97元; 三、***与***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向广西宁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付2019年10月12日起至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付清之日止按借款合同约定计算的利息。 上述应付款项,义务人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履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1日起2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1072元,减半收取为536元,由***、***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7日内预交上诉费1072元,逾期不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19-12-18 |
发布日期 | 2020-03-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