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4-0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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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维持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2015)北民二初字第636号民事判决第三项、第四项;

二、撤销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2015)北民二初字第636号民事判决第二项、第五项;

三、变更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2015)北民二初字第636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柳州华晟纺织有限公司向广西建工集团冶金建设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7619278.36元,并支付利息(以7184699.48元为基数,从2015年9月1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清偿完毕之日止);

四、广西建工集团冶金建设有限公司就其所施工的柳州华晟纺织有限公司沙塘工业园新址迁建工程1#厂房及办公楼工程在7619278.36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五、驳回广西建工集团冶金建设有限公司、柳州华晟纺织有限公司的其他上诉请求;

六、驳回广西建工集团冶金建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驳回柳州华晟纺织有限公司的其他反诉请求。

一审本诉案件受理费84273元减半收取计42136.5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47136.5元,由广西建工集团冶金建设有限公司负担12643.5元,由柳州华晟纺织有限公司负担34493元。一审反诉案件受理费81800元减半收取计40900元,保全费5000元,鉴定费147000元、150000元、15000元,合计357900元,由柳州华晟纺织有限公司负担56311元,广西建工集团冶金建设有限公司负担301589元。二审案件92179元(广西建工集团冶金建设有限公司已预交24231元,柳州华晟纺织有限公司已预交92179元),由广西建工集团冶金建设有限公司负担6407元,由柳州华晟纺织有限公司负担85772元,多预交的部分由本院予以清退。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2020-01-19
发布日期 2020-0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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