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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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由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截止2020年3月19日之前的利息12万元; 二、由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借款本金20万元及利息(利息以20万元为基数,从2020年3月20日以月利率2%计算至2020年8月19日止,从2020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计算至付清时止),被告***对该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责任,承担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追偿; 三、驳回原告***对***、***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在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44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应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内均未提出上诉或仅有一方上诉后又撤回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自本判决内容生效后,权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该期限从本判决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
裁判日期 | 2021-7-18 |
发布日期 | 2021-09-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