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揽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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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执行案件结案通知书 |
案号 | - |
案由 | 承揽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法院 | 雅安市名山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四川省雅安市名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结案通知书 (2021)川1803执保14877号 四川兴伟博家具有限责任公司、景德镇叁铂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汪胜波: 本院在执行四川兴伟博家具有限责任公司与景德镇叁铂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汪胜波加工合同纠纷财产保全一案中,已限额冻结被申请人景德镇叁铂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景德镇市昌南支行营业部191748227652账户内存款1587539元,实际冻结61193.61元;已限额冻结被申请人景德镇叁铂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在招商银行景德镇城东支行7989××××0506-60000账户内存款1587539元,实际冻结2377.13元;已限额冻结被申请人汪胜波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浦锦路支行1001××××3061账户存款1587539元,实际冻结10231.23元;已限额冻结被申请人汪胜波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博罗石湾支行2008××××5086账户内存款1587539元,实际冻结10836.07元;已限额冻结被申请人汪胜波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博罗石湾支行6222××××2353-156-1账户内存款1587539元,实际冻结5326.81元。 上述银行账户冻结期限自2021年8月16日起至2022年8月15日止。采取上述措施后,本院(2021)川1803民初813号之一民事裁定书确定的执行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二)项规定,本案保全完毕结案。 特此通知。 二零二一年八月十六日 |
裁判日期 | 2021-8-16 |
发布日期 | 2021-09-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