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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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修文县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修文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修文县支行偿还借款本金44079.15元、借期利息2646.24元、罚息及复利(截至2021年04月20日的罚息4612.07元、复利256.69元,自2021年04月21日起的至借款本息清偿之日止,罚息以尚欠借款本金为基数、复利以应付未付借期利息为基数,均按照年利率7.83%标准计算); 二、被告***、***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清偿债务数额最高不超过100000.00元; 三、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修文县支行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90.00元,减半收取计545.00元,申请费536.00元,共计1081.00元,由被告***、***、***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8-20 |
发布日期 | 2021-09-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