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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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万宁市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万宁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万宁市支行支付贷款本金46426.33元及截止至2021年2月20日的利息3198.59元、罚息1471.22元;2021年2月21日起的逾期利息,以尚欠的贷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18.954%计算至债务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39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5-6 |
发布日期 | 2021-09-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