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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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阳县支行 洛阳锦都置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宜阳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限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阳县支行偿还借款本金51486.56元,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按《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约定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 二、被告洛阳锦都置业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的款项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阳县支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洛阳锦都置业有限公司承担责任后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条规定的权利。 三、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阳县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51元、保全费541元,共计1092元,由被告***、洛阳锦都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8-12 |
| 发布日期 | 2021-09-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