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9-17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阳县支行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院 宜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阳县支行本金48493.63元、利息5409.91元、费用11631.54元,合计65535.08元(该数据暂计算至2021年1月4日,自2021年1月5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的利息以65535.08元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利息,以每月应付利息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复利)。

二、驳回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阳县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不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的利率加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719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6-1
发布日期 2021-0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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