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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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广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鄢陵县张桥镇育红小学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
| 法院 | 鄢陵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鉴定费、交通费等各项损失共计47493.75元; 二、河南广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鉴定费、交通费等各项损失共计21797.50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519.80元,原告负担3187.80元,被告***负担987元,被告河南广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34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5-20 |
| 发布日期 | 2021-09-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