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还原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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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返还原物纠纷 |
法院 | 微山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人民解放军邹城农副业生产管理区返还侵占的位于原告所属管理的高楼农业基地内机务连营房一处,机务连营房南、机务连营房东侧生产路西至南生产路北范围内的鱼塘一处、耕地一处,机务连营房北、机务连营房东侧生产路西鱼塘一处,机务连营房东侧生产路两侧路基土地; 二、驳回原告中国人民解放军邹城农副业生产管理区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480元,由原告中国人民解放军邹城农副业生产管理区负担3,380元,由被告***负担1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2-29 |
发布日期 | 2021-09-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