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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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顶山市君晓商贸有限公司 郑州大力神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富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林州市八建工程有限公司 平顶山福星现代建材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2019)豫0403民初2800号民事判决; 二、林州市八建工程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河南富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河南富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代付的560700元农民工工资; 三、驳回河南富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9487元,由林州市八建工程有限公司负担9437元,河南富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5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9487元,林州市八建工程有限公司负担9437元,河南富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5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03-09 |
| 发布日期 | 2020-04-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