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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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卫平畜牧开发有限公司 宁夏莱福饲料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法院 |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宁夏卫平畜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工程款9万元;以9万元为基数,支付自2017年5月11日(原告主张自该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日止的利息,2019年8月19日之前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计付;2019年8月20日之后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付;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98元,由原告***负担400元,由被告***、***、宁夏卫平畜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239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8-02 |
发布日期 | 2021-09-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