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警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宁夏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宁夏公路建设管理局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债权人代位权纠纷 |
| 法院 |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宁0106民初1761号 原告:***,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聪,北京大成(银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夏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勾红玉,该公司董事长。 第三人:警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宋发山,该公司董事长。 第三人:宁夏公路建设管理局,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 法定代表人:李成堂,该局副局长。 案由:债权人代位权纠纷 适用程序:简易程序 立案时间:****年**月**日 待裁定事项:是否准许撤诉 裁定结果:准予原告***撤诉。 诉讼费用负担: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
| 裁判日期 | 2021-2-1 |
| 发布日期 | 2021-09-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