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于:2021-09-16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警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宁夏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宁夏公路建设管理局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债权人代位权纠纷
法院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宁0106民初1761号

原告:***,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聪,北京大成(银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夏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勾红玉,该公司董事长。

第三人:警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宋发山,该公司董事长。

第三人:宁夏公路建设管理局,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

法定代表人:李成堂,该局副局长。

案由:债权人代位权纠纷

适用程序:简易程序

立案时间:****年**月**日

待裁定事项:是否准许撤诉

裁定结果:准予原告***撤诉。

诉讼费用负担: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2021-2-1
发布日期 2021-0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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