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9-17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维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疏勒县人民法院(2021)新3122民初456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二、撤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疏勒县人民法院(2021)新3122民初456号民事判决第一项;

三、***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支付水泥款97,3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290元、保全费1,090元,共计2,380元,由***负担2,031元,***负担349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负担1,119元,***负担31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2021-9-10
发布日期 2021-0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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