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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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博野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159893.04元(已扣减已给付18000元)。 二、被告***不再承担赔偿责任。 三、原告***在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赔偿款内返还被告***7280.49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872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交纳方式:银行转账;收款人: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0×××07,开户行:中行西城支行,备注上案号并向本院递交转账凭证],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21-8-25 |
发布日期 | 2021-09-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