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恢复执行通知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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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朗县宏达商砼建材有限责任公司 |
类型 | 结案通知书 |
案号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法院 |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1)吉0106执恢381号 申请执行人岳凌龙与被执行人刘晶峰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一案,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吉01民终235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案号为(2020)吉0106执1178号。执行中,本院依双方当事人的申请,终结了本案的执行。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现本案已执行完毕。 本院认为,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吉01民终235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实现。申请执行费已由申请执行人交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20)吉0106执1178号、(2021)吉0106执恢381号案件执行完毕,予以结案。 二零二一年八月十一日 |
裁判日期 | 2021-8-11 |
发布日期 | 2021-09-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