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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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徐州泰发特钢集团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 |
法院 |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徐州泰发特钢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合计306669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18元,鉴定费3620元,共计4738元,由原告***负担102元,被告徐州泰发特钢集团有限公司负担463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案件受理费。 |
裁判日期 | 2021-6-29 |
发布日期 | 2021-09-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