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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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辽宁省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0)辽0921民初3970号民事判决; 二、被上诉人孙刚、曹立荣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共同给付上诉人吴占英借款本金30458元,并自2020年1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给付利息; 三、驳回上诉人吴占英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192元,减半收取596元,由上诉人吴占英负担268元,由被上诉人孙刚、曹立荣共同负担328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192元,由上诉人吴占英负担536元,由被上诉人孙刚、曹立荣共同负担656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1-4-16 |
发布日期 | 2021-09-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