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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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港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甘肃路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
法院 | 临夏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撤销永靖县人民法院(2020)甘2923民初1122号民事判决; 二、***给付***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后续治疗费、残疾赔偿金、交通费、鉴定费共计70508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付清; 甘肃路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二项判决确定的赔偿费用70508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审案件受理费752元,由上诉人***、甘肃路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分别负担376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1-8-5 |
发布日期 | 2021-09-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