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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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法院 | 湖南省醴陵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湖南省醴陵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湘0281执恢105号 申请执行人:***,女,汉族,湖南省醴陵市人。 被执行人:***,男,汉族,河北省石家庄市人。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日作出的(2021)湘0281民初20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支付案款241390元。本院于2021年2月25日立案执行,并于当日向申请执行人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 本院在执行中采取了如下措施: 一、2021年2月25日,约谈申请人***,其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具体的执行财产线索; 二、2020年10月22日,通过电子送达方式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被执行人收到后未在期限内履行; 三、2021年2月26日、2021年4月30日、2021年8月17日,三次向全国法院数字法院系统申请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工商、证券、保险等财产信息进行查询,反馈被执行人名下登记有车牌号为冀XXXXX、冀XXXXX、冀XXXXX的车辆,本院已依法实施查封,查封期限为两年,即自2020年12月7日起至2022年12月6日止,因尚未控制到车辆,在本案中暂无法进行处置; 四、2021年2月26日,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偿还欠款20000元; 五、2020年10月27日,本院向石家庄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登记情况,反馈被执行人***名下有坐落于XXXXXXXX的房屋,本院均已实施查封,查封期限为三年,即自2020年12月7日起至2023年12月6日止,因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暂不对上述房屋进行评估拍卖,本院暂不予以处置; 六、2020年11月3日,本院向石家庄市住房公积金中心管理中心石家庄市管理部查询了被执行人***的公积金账户信息,反馈被执行人无公积金缴纳账户; 七、2021年2月26日,本院对被执行人***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1年8月19日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 本院于2021年8月19日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 本院认为,截至2021年8月19日,本案应执行金额241390元,已执行到位20000元,未执行22139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如不服本裁定,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对终结本次执行行为的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1-09-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