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山东一建建设有限公司 大名县永安钻井有限责任公司 河北三茂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山东一建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工程款750396.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9年11月11日起至实际支付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被告河北省高速公路张承承德管理处在欠付被告山东一建建设有限公司工程款的范围内对原告***、***承担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663.00元减半收取计7332.00元,保全费5000.00元,以上共计12332.00元,由原告***、***负担2409.00元,被告山东一建建设有限公司负担9923.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或代表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26 |
| 发布日期 | 2020-03-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