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9-18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院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维持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2020)闽0802民初8799号民事判决第二项,即“二、***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支付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律师代理费4000元。”;

二、变更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2020)闽0802民初8799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一、***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偿还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透支本金256996.65元,并支付自2020年4月2日起至款还清之日止、以实际尚欠的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及违约金;”为“一、***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偿还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透支本金256996.65元,并支付自2020年4月2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以尚欠本金256996.65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及违约金,以及支付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款清之日止、以尚欠本金256996.65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的利息及违约金;”。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5729元,减半收取计2864.5元,由***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80元,由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案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执行法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裁判日期 2021-4-30
发布日期 2021-0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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