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3-3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湖南新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湖南新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湖南通天旅游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解除原告湖南新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于2017年11月15日签订的《最高额借款合同》;

二、由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湖南新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返还借款本金1730万元,支付截至2019年5月30日的利息112450元;以后利息从2019年5月31日起以借款本金1730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5‰计算支付至借款清偿之日止;被告湖南通天旅游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原告湖南新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湖南通天旅游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提供的质押物即其在湖南新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1800万股股权及附加资金以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诉讼费143458元,诉前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48458元,由被告***、湖南通天旅游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0-09
发布日期 2020-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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