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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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贵州都市森林旅游产业开发有限公司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法院 | 施秉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贵州都市森林旅游产业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587500元,或查封、扣押、扣留、提取其相应价额的其他财产。 二、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扣押(查封)期间,禁止买卖、隐匿、毁损及转移被扣押(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扣押(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限被执行人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3日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法院将依法拍卖被扣押(查封)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
裁判日期 | 2021-1-11 |
发布日期 | 2021-09-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