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都匀供销化肥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都匀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都匀供销化肥有限公司与被告***签订的《承包经营合同》及《关于<承包经营合同>的补充协议》;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都匀供销化肥有限公司承包费445000元; 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都匀供销化肥有限公司贷款本金385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贷款金额3850000元为基数,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标准自2018年2月1日起计付至贷款本金付清之日止); 四、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都匀供销化肥有限公司律师费2000元; 五、驳回原告都匀供销化肥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8468元(原告已预交24234元),保全费5000元(原告已交纳),合计53468元,由原告都匀供销化肥有限公司负担10000元,被告***负担4346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2-30 |
| 发布日期 | 2021-09-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