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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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广西东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德保县人民法院(2020)桂1024民初1101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二、变更德保县人民法院(2020)桂1024民初1101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偿还***借款本金2350533.16元,并从2020年9月11日起以该尚欠借款本金2350533.16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的四倍(15.4%)计付利息至实际清偿借款之日止。广西东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53702元(上诉人***已预交),由***负担32615元、***与***负担21087元;二审案件受理费58921元(上诉人***已预交56600元、上诉人***与***已预交2321元),由***负担35784.5元、***与***负担23136.5元。 上述应付款项,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履行完毕。权利人可在本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一审法院申请执行。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1-8-26 |
发布日期 | 2021-09-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