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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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岳阳分行 岳阳市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岳阳分行与被告***签订的《个人一手住房贷款合同》。 二、由被告***偿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岳阳分行截至2019年11月26日的借款本金274524.5元,逾期利息24905.81元,累计罚息4105.66元,以上合计303535.97元。此后的利息及罚息按合同约定以借款本息303535.97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7.35%(贷款年利率4.9%,逾期罚息上浮50%)的标准计算至借款实际清偿之日止。 三、由被告***承担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岳阳分行实现债权产生的律师代理费15176.8元。 四、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岳阳分行对被告***购买位于岳阳市XX号XX号房,房产证号为:岳房预云溪区字第XX号房产在上述债权本息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五、被告岳阳市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拖欠的前四期借款本息、罚息在处置抵押物后仍不足的部分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六、驳回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岳阳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二、三项确定的义务,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081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1-2 |
发布日期 | 2021-09-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