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塔支行 宁夏恒信达信用担保有限公司 宁夏晶通工贸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宁夏晶通工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塔支行借款本金1400000元,利息1618606.96元(截止2020年7月6日),并按照《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标准继续支付自2020年7月7日至本判决确定的付款之日止的利息; 二、被告宁夏恒信达信用担保有限公司、***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宁夏晶通工贸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949元,公告费300元,由被告宁夏晶通工贸有限公司、宁夏恒信达信用担保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7-23 |
| 发布日期 | 2021-09-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