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宁夏陇夏红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分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宁夏陇夏红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分公司借款本金600万元、支付利息617159元、罚息1597500元、复利164318.58元(罚息、复利截至2020年8月21日),并按照月息7.5‰的标准支付自2020年8月22日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的罚息、复利; 二、原告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分公司有权以被告***、***提供抵押的位于兴庆区某号营业房的房屋及相应国有土地使用权折价或者变卖、拍卖所得价款在620万元的范围内优先受偿;***、***承担抵押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宁夏陇夏红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追偿; 三、驳回原告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2073元,公告费500元,共计72573元,由被告宁夏陇夏红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8-19 |
| 发布日期 | 2021-09-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