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通知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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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嘉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长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
类型 | 结案通知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法院 | 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1)吉0102执恢571号 关于申请人马晶与被执行人姜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共计70000.00元。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于作出的(2020)吉0102民初610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姜超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马晶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姜超已履行完毕。现已全部履行完毕本院(2020)吉0102民初610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认为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2020)吉0102民初610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马晶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已全部得到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2020)吉0102民初6108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二零二一年八月十七日 |
裁判日期 | 2021-8-17 |
发布日期 | 2021-09-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