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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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安开发区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安开发区支行偿还借款本金529824.16元与利、罚息(计算至2021年6月15日为43722.47元,之后按合同约定标准顺延计算至贷款清偿完毕之日); 二、被告***对被告***的本判决主文第一项确定的债务以及应负担的诉讼费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安开发区支行有权对被告***名下位于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迎宾大道X号XX幢XXXX室房屋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在债权数额54万元范围内有优先受偿权(优先受偿权范围包括涉案借款本金、利息、罚息、诉讼费等实现债权的费用); 四、驳回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安开发区支行其他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676元,减半收取4838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向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收款单位名称: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安清江浦支行,账号:62×××18)。 |
裁判日期 | 2021-7-20 |
发布日期 | 2021-09-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