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9-16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嘉鱼支公司
宿州市盛金运输有限公司
常州市金坛第一人民医院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嘉鱼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173431.99元,其中支付给原告***130496.28元,支付给第三人常州市金坛第一人民医院26893.3元,支付给被告***16042.41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原告***交通事故损失16672.68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172元、鉴定费3236.76元,合计5408.76元,由原告***负担338.76元、由被告***负担445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嘉鱼支公司负担4625元(该款原告已预交,被告***、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嘉鱼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迳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6-29
发布日期 2021-0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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