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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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江苏大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法院 |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江苏大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工程款2803073.79元及其利息(利息自2018年4月6日计算至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 如果被告江苏大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在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6800元,由原告负担20000元,被告负担26800(上述费用原告已预交,被告承担部分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同时应向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46800元。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连云港市农行苍梧支行营业部,账号:4403××××9094。 |
裁判日期 | 2021-3-18 |
发布日期 | 2021-09-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