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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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沈阳红星美凯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鞍山分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法院 | 辽宁省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向沈阳红星美凯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鞍山分公司支付物业服务费4260.9元; 二、驳回沈阳红星美凯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鞍山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沈阳红星美凯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鞍山分公司已预交,由***负担25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缴纳,逾期未予缴纳依法强制执行。沈阳红星美凯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鞍山分公司预交25元,应予退还。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7-27 |
发布日期 | 2021-09-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