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4-0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辽宁中冶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平山县敬业冶炼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院 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维持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2019)辽0302民初533号民事判决第一项;

二、撤销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2019)辽0302民初533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三、辽宁中冶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对***拖欠***劳动报酬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四、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五、驳回***的上诉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345元由***承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108元,由***承担。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则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2020-03-16
发布日期 2020-0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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