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分公司 长春市安铁物流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赔偿原告***损失29400.2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分公司未按照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被告***负担(原告已经预缴,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支付给原告)。 原告***确认其案款支付账户为: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连云港墩尚支行,账号6228××××8171。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为二年。 |
| 裁判日期 | 2021-8-10 |
| 发布日期 | 2021-09-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