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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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法院 |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支行信用卡欠款本金26096.75元,利息2197.28元,分期手续费1880.98元,并从2020年2月13日起以26096.75元为基数,按照信用卡领用合约及信用卡章程的约定计算利息等费用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70元,由被告***负担,公告费260元由被告***承担并径行支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1-09-19 |